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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證監局
〔2022〕89號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曉輝、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張曉輝、熊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執業的廣東榕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榕泰)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核查。經查,大華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應收賬款回款的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大華所對廣東榕泰應收賬款回款情況進行了抽樣測試,但審計底稿記錄的對廣東榕泰部分應收賬款回款財務憑證抽樣檢查情況與相關財務憑證實際記載不一致,底稿記錄存在錯誤。大華所未完整檢查并記錄部分被抽取憑證樣本所記載應收賬款回款為委托付款的情況,從相關憑證樣本獲取的審計證據不支持相應檢查結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保理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對廣東榕泰子公司深圳金財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財通)相關保理收入,大華所僅檢查了保理協議及對應發票、銀行回單,未獲取并檢查保理業務對應的基礎交易合同及發票清單、結算清單等資料,未就相關保理收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大華所未對金財通保理業務基礎交易資料不完整的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大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張曉輝、熊玲作為廣東榕泰2019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大華所和張曉輝、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