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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證監局
〔2022〕124號
關于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戈三平、譚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戈三平、譚立峰: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立科技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興華所)負責的國立科技2021年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中興華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貨減值測試依據不充分。中興華所對國立科技存貨科目執行審計程序時,未獲取確定公司存貨可變現價值所需相關資料,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未對期末余額為負數的存貨保持關注并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二、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中興華所對國立科技固定資產科目執行審計程序時,固定資產抽盤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工作底稿未見盤點抽查表,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三、執行函證審計程序存在瑕疵。中興華所2021年對國立科技銀行存款,應收款、應付款進行函證時,未編制函證收發過程控制底稿,未對寄發函證的地址等信息進行驗證,未對函證不符事項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在詢證函中夾帶國立科技子公司要求對方在回函之前先與其對賬的聲明,應付票據函證結果匯總表和發函清單等審計底稿編制有誤,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中興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戈三平、譚立峰作為國立科技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興華所、戈三平、譚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中興華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