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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職責,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須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為活動準則,正確處理好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
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參與決策的作用。人大依法行使職權,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人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反映著人大代表參加決策的能力和程度。
二、監督推動的作用。“一府一委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狀況,反映著人大代表監督推動的力度和效果。
三、橋梁紐帶的作用。人大代表來自人民、服務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眾之中,與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緊密的聯系。
四、模范帶頭的作用。人大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職工作,并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真正發揮好代表的作用,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信服和擁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以下職能: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拓展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四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
法律分析:一、國家的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選舉、決定和罷免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所選舉或決定的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
三、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以及享有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四、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全國人大行使監督權,就是代表人民監督***和其他國家機關,這是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依法辦事的重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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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包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擁護中國***的領導;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協助人民***推行工作;參加人大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各種學習;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等。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
??????1、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的領導,努力實踐“***”,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3、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并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4、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推行工作。
??????5、人大代表應當按要求參加人大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各種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6、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7、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8、人大代表應當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人大代表職責:
一、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上級人大的決議決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論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二、模范地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法規及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三、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并發表意見,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努力行使好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
四、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組織的培訓學習、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評議“一府兩院”工作、代表向選民述職等各項活動;積極參加代表團(組)的各項活動。
五、保持同選民的密切聯系,通過走訪、座談、接待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協助***推進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主要職權
(一)最高的立法權
(二)最高的決定權
(三)最高的任免權
(四)最高的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工作。?[1]??[3]
具體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罷免權范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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