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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的管理,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種子質量,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糧、棉、油、糖、麻、煙、菜、瓜、果、藥、茶、桑、花卉、綠肥及其他種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應加強對農作物種子工作的領導,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積極支持種子事業的發展。把種子工作納入農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第五條 縣(市、區)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經營機構是經營種子的主渠道,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主要農作物的生產用種和種子的余缺調劑。第六條 縣(市、區)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種子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種子發展建設規劃;
(三)負責品種和種子生產、經營、質量的管理;
(四)負責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和提純復壯;
(五)審核簽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
(六)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生產、經營、推廣種子的單位和個人;
(七)負責種子生產、經營和推廣的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第七條 種子工作應當遵循選育與引進相結合,計劃供種與群眾自留相結合,良種與良法相結合,試驗、示范與推廣相結合的原則。
種子工作應堅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宗旨,注重社會效益。第八條 農作物種子的生產和推廣應逐步實現品種布局區域化、生產***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有計劃地組織供種。第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質量監督、交通等部門應與農業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種子管理工作。第十條 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種質資源管理第十一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受國家法律保護。搜集、整理、保存、鑒定和利用工作由省農業科學院具體負責。第十二條 審定(含委托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定名、編號、***,發給品種合格證書,并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十三條 凡從國(境)外引進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植物檢疫的規定第三章 品種選育與審定第十四條 農作物新品種(包括雜交組合)的選育,由縣(市、區)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
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選育、使用農作物新品種。第十五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管理全省農作物新品種的審定工作。
市、州(地區)和省農墾總公司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農作物新品種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并承擔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委托的品種審定任務。第十六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小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院校、農業科研等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事業費預算。第十七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的法規、規章;
(二)組織新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
(三)審定育成和引進的新品種;
(四)推薦參加全國區域試驗和需要國家審定的新品種;
(五)對新品種的示范、繁育、推廣工作提出建議。第十八條 報審品種應具備的條件:
(一)主要遺傳性狀必須穩定一致,與其它品種有明顯的區別;
(二)須經連續二至三年的區域試驗和一至二年的生產試驗;
(三)產量水平應比當地同類型的主要推廣品種原種增產百分之五以上,并經生物統計分析增產顯著;或者產量雖與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的原種相近,但在品質、成熟期、抗病(蟲)性和抗逆性等方面有一項乃至多項性狀表現突出,有特殊利用價值的;
(四)有一定的示范面積,并能提供一定數量的原種或雜交親本種子。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前款所列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通過種植、養殖、采集、捕撈等方式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規定的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初加工,是指通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烘干、打蠟、分級、脫水、包裝等方式對農產品進行的簡單加工。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協助鄉(鎮)人民***和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程的引導、培訓等工作。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第六條 各級人民***應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推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質量安全意識,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公共服務意識,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服務。
省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及時向公眾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第八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公眾負責,保證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并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第二章 產地管理第十條 省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制定農產品產地規劃,采取綜合措施,加強標準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示范基地、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場)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指導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導致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提出禁止生產農產品的區域和品種,報本級人民***批準后公布。
縣級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置標示牌,標明禁止生產區的名稱、地點、范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品種等內容。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采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對不符合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
禁止生產區經修復和治理,產地環境改善且符合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標準的,經縣級人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報本級人民***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應當及時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含草種子)是指用于農作物生產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主要農作物是指小麥、玉米、棉花、稻、大豆、馬鈴薯、油菜和胡麻;其他農作物為非主要農作物。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農牧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范、繁育、推廣計劃,發布信息;
(三)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
(四)審核、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
(五)培訓農作物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依法查處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管理工作。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良種繁育基地建設,改善制種區域的基礎設施,鼓勵科研機構、農業院校對種子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扶持種子產業發展;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優良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種植其指定的品種。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保障種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省人民***應當設立種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良種選育和推廣。第八條 省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農作物種子的地方標準,推進種子生產、加工標準化。第九條 省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種質資源確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管理:
(一)農作物種子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和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內的種質資源;
(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
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從國內外引進的種質資源進行檢疫、隔離試種,并將適量種子及有關資料報省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鑒定、***和保存。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選育、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與草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第十一條 推廣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通過省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育成的草品種種子實行世代認證制度。對獲得認證的草品種種子,由省草品種種子認證機構發放相應世代、相應數量的標簽。第十三條 進口的生產用草種子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或者省草品種審定委員會通過的評估報告,或者由其統一安排的三個以上生育周期的引種試驗報告;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種子質量檢驗報告及植物檢疫證書;
(三)附有完整的中文標簽。第十四條 主要農作物種子與草種子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草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的縣(市、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的縣(市、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鼓勵和支持種子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
種子生產基地由縣(市、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并負責實施。第十六條 種子生產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相對集中,土、肥、水、氣、光照、溫度等條件適宜種子生產;
(二)無檢疫性病蟲害;
(三)隔離條件達到標準,適宜制種。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管理和價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價格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無形產品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事業性收費和行政性收費的標準。第四條 價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經營者定價、***定價和***指導價。
經營者定價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價格。
***定價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指導價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據以制定的價格。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應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指導價或者***定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第二章 經營者定價第七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定價和***指導價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范圍內,依據正常生產經營成本,適應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第九條 經營者享有以下價格權利:
(一)制定、調整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指導價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
(三)對***定價和***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四)***、檢舉、控告侵犯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執行***定價和***指導價;
(三)執行***對經營者定價采取的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批零進銷差價率,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五)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帳冊、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六)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采取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手段收購、銷售農產品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三)進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四)經營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五)提前或者推遲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十二條 禁止牟取暴利。經營者在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經營同一品種與質量的商品和服務時,有下列所得之一的為暴利:超過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的所得;超過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的所得;超過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按照禁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目錄,其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和平均利潤率及合理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進行測定,定期予以公布。
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使其商品和服務的成本低于行業平均成本取得的利潤,為合理收入。第三章 ***定價和***指導價第十三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定價和***指導價。其范圍是:
(一)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的工農業生產資料;
(二)糧、棉等主要農產品;
(三)關系居民基本生活的少數必需品和服務;
(四)壟斷行業的商品和服務;
(五)部分社會公益事業和公用事業;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管理和價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價格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無形產品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事業性收費和行政性收費的標準。第四條 價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經營者定價、***定價和***指導價。
經營者定價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價格。
***定價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指導價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據以制定的價格。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應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指導價或者***定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第二章 經營者定價第七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定價和***指導價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范圍內,依據正常生產經營成本,適應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第九條 經營者享有以下價格權利:
(一)制定、調整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指導價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
(三)對***定價和***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四)***、檢舉、控告侵犯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執行***定價和***指導價;
(三)執行***對經營者定價采取的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批零進銷差價率,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五)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帳冊、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六)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采取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手段收購、銷售農產品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三)進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四)經營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五)提前或者推遲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三章 ***定價和***指導價第十二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定價和***指導價。其范圍是: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短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價格;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三條 實行***定價、***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收費及其定價權限和范圍,以定價目錄為依據。
定價目錄由省人民***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條 制定***定價、***指導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遵循按質論價原則,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是的,如果農村土地越來越少,那么農產品肯定也就越來越少,價格肯定也就會越來越高的,因為物以稀為貴。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作物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維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農作物種子質量,保障農作物種業安全,推動農作物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前款所列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本條例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條 省人民***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第五條 省人民***應當建立農作物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范、繁育、推廣計劃,發布信息;
(三)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
(四)審核、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
(五)培訓農作物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依法查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農作物種子良種繁育基地建設,改善制種區域基礎設施,推進制種基地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集約化建設;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種子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保障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省人民***應當設立農作物種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良種選育和推廣。第九條 省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作物種子的地方標準,推進種子生產、加工標準化。第十條 省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利用。
省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種質資源確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管理:
(一)農作物種子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和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內的種質資源;
(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優良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種植其指定的品種。第十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核、核發:
(一)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市、區)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二)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市、區)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市(州)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三)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領取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行為,推動種子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及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種子生產基地建設,科學規劃布局,改善基礎設施,實行輪作倒茬,鼓勵發展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引導、支持種子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不得違法設定種子市場準入條件和出臺收費政策。第四條 種子生產基地實行認定制度。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認為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審核合格的,由縣級種子管理部門頒發種子生產基地證書,并報上一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在30日內通知申請人。第五條 生產非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企業應當在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并按備案內容進行生產。備案內容包括:生產品種、地點、面積、技術力量等。第六條 授權品牌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與品種權人同意生產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過3年。第七條 縣級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種子生產企業和基地村的誠信檔案,并適時向社會公布誠信記錄及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供農民、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自主選擇種子生產企業,種子生產企業自主選擇基地村。
誠信記錄應當包括身份記錄、基本信息、經營狀況、種子質量、服務質量、履行合同情況、獎懲及其他需要記錄的內容。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負責組織制種農戶進行種子生產,協調解決制種農戶與非制種農戶之間及制種農戶之間的矛盾。
種子基地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和種子生產企業約定,按種子產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種子生產服務費,用于村集體積累、基礎設施建設及村社干部或***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勞務費,但不得高于0.05元/公斤。除約定的費用外,縣市區、鄉鎮、村不得向種子生產企業收取管理、服務等其他費用。第九條 種子生產企業委托村民委員會、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戶生產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并將合同送交種子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
種子生產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種子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第十條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到他人合同約定的種子生產基地收購種子。第十一條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生產應當以村為單位組織生產,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接受全體制種農戶的委托,代表全體制種農戶與種子生產企業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后,再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與每個制種農戶簽訂內部合同,作為正式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條 種子生產企業選擇種子生產基地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禁止以降低種子生產標準、縮小隔離范圍、哄抬種子價格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種子生產基地。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危害種子生產的活動。在種子生產基地范圍內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同意生產種子時,少數農戶應當服從大多數農戶意見,共同生產種子或種植不影響種子質量的其他農作物。
對按種子生產企業要求在種子生產隔離區內改種其他農作物的農戶,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改種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但補償額度不超過上年度同類制種作物畝平均收入的15%。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隔離帶內種植同類農作物,影響相鄰大多數農戶種子質量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協調解決。協調不成造成的損失,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加強對制種農戶的培訓和生產技術指導,對達到合同約定質量的種子,應當及時收購付款;因親本(原種)種子質量、品種不適或技術指導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種子生產企業承擔。
外來親本(原種)種子在我省種子基地進行繁殖,必須按照植物檢疫規定實施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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