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禁止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南都記者梳理發現,近兩年已有多部門對“大數據殺熟”行為予以規制。
《規定》共三十五條,其中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南都此前報道,此舉也被視為監管力量再次劍指“大數據殺熟”。近年來“大數據殺熟”問題頻頻引發爭議,也引起監管部門重視。2019年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以及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發布的《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中,都有接近規制“大數據殺熟”行為的相關規定。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2021年以來,相關部門對規制“大數據殺熟”更是動作頻頻。
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
2021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將“大數據殺熟”納入新業態領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違反規定的,監管部門可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2021年8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擬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對“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作出針對性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