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考點2】義務教育法的制定依據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考點3】義務教育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考點4】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考點5】引咎辭職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考點6】入學年齡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或者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考點7】免試、就近入學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考點8】禁止招用童工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考點9】寄宿制學校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考點10】特殊教育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考點11】均衡發展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考點12】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考點13】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考點14】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考點15】不得開除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考點16】教師職務制度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考點17】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考點18】均衡師資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考點19】教科書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由國務院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考點20】均衡經費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縣級人民***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考點21】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或者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