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于5月1日起施行。為了維護我市良好的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依據《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示如下:
一、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管理好所養犬只,防止干擾他人生活。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罰款。
二、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三、養犬人應主動到***機關辦理養犬***手續,按期注冊,取得合法養犬資格并及時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診療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四、養犬重點管理區(外環線內及外環線外的城市建成區)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每戶只準飼養一只體高不超過45厘米的小型觀賞犬。
五、不得攜犬進入公園、公共綠地、商業街區、飯店、醫院、學校、游樂場、候車室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希望廣大養犬居民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依法文明養犬。同時也希望廣大居民積極舉報違規養犬行為,協助養犬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舉報***:8829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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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平安天津
▌編輯:湯圓